安徽歷年養老金調整標準
2016 每月增加65元(定額調整) 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調整
2015 每月增加125元 (2×繳費年限)
2014 每月增加95元 (2×繳費年限)
2014 每月增加90元 (2×繳費年限)
2012 每月增加100元 (2×繳費年限)
2011 每月增加90元 (1.5×繳費年限)
2010 每月增加80元 (1.5×繳費年限)
2009 每月增加65元 (1.5×繳費年限)
2008 每月增加55元 (1.5×繳費年限)
2007 每月增加90元(85周歲及以上:330元 80-84周歲:260元 75-79周歲:180元 70-74周歲:140元)
2006 每月增加85元
2005 每月增加75元
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出臺《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養老金并軌”后的參保范圍、保費征繳、待遇支付等相關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
參保范圍
即,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不納入分類范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尚未按照相關規定經編制部門批復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范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保費征繳
養老保險費征繳中涉及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包括中小學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提高10%部分)和績效工資之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當年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中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起薪當月的基本工資核定。
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待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個人賬戶余額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扣除從個人賬戶中已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含應從個人賬戶中列支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待遇支付
《實施意見》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暫維持不變,仍按國家、省現行干部管理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所謂《實施意見》,即我省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實施前后的時間劃分,以10月1日為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