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下鄉知青退休后的待遇問題
養老保險每個省的政策不一樣,不過全國的都差不多,知識青年可以參加社會保障,下面是其他省的文件。
原國有企業固定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原城鎮知識青年和城鎮復員退伍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如本人自愿,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補交基本養老保險費。日前,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轉發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文件,對具體操作細節作出規定。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湘勞社政字[2007]年1號《關于貫徹落實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文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文件規定,對原國有企業固定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原城鎮知識青年和城鎮復員退伍人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執行以下規定。
1、三類人員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
2、三類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2006年1月1日達到退休年齡,如本人自愿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按規定補繳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我市是1995年8月)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996年至200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三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補繳從參保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按上述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到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實際繳費不滿5年,最多可往后延續繳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截止2007年12月底,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三類人員,今后不得以向前追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3、知識青年身份認定:(1)、1962年以來,城鎮青年由知青安置辦、四個面向辦、知青辦作為知識青年組織動員上山下鄉的;(2)、1968年以來動員城鎮居民下鄉隨同下鄉的子女,當時年齡在16至25周歲的,以及城鎮居民收回時,留在農村的子女年滿17周歲的;(3)、落實政策收回的干部、職工留在農村的子女,原屬城鎮戶口,收回時年齡在17至25周歲的。1979年3月20日后,落實政策收回的干部、職工、居民留在農村的子女不再作為下鄉知識青年對待。
知識青年連續工齡計算截止時間:是指1980年12月31日后返城的知識青年,連續工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1980年12月31日。
為切實保障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上海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可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4年出生)、75周歲(1939年出生)、80周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上海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