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人社廳獲悉,今年我省連續第11次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惠及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
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國家提高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10元,分兩年實施。即2015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
【相關知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再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自行承擔,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政府規定。
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我省將按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自本人申請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一次性或分段補繳剩余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