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湖南省政府官網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改革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及個人賬戶、計發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試點銜接政策等內容。
《意見》要求,各地要切實加快工作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參保工作,盡快實現全覆蓋。
改革范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意見》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其中,單位范圍指全省境內各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根據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人員范圍指上述單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基金籌集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意見》明確,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只用于養老不提前支取
《意見》明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計發辦法三種情況實現銜接過渡
《意見》明確,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其中,10月1日后按本實施意見參保的人員,退休后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1、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2、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3、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統籌項目內部分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轉移接續儲存額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5]3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統籌全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范圍指:
(一)單位范圍。指全省境內各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2013〕8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
(二)人員范圍。指上述單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0月1日后按本實施意見參保的人員,退休后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
2、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3、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www.zhidao161.com)
(二)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統籌項目內部分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具體統籌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規范公布。
(三)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統籌層次
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按照"制度統一、責任分擔、總體預算、適當調劑"的原則,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省級統籌。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經辦規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以及數據資源省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市、縣分級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等用途。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職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個人賬戶管理、轉移接續、工作人員退休后待遇領取以及經辦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規定執行。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試點銜接政策
按照統一規范、平穩過渡的原則,妥善處理本省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政策與本實施意見的銜接問題。改革后,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在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待試點制度處理完結后,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不能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試點參保單位和個人如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已退休人員的個人繳費本息如何處理等與試點有關的政策銜接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
十二、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基金當期發放出現缺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確保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參保人員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5〕32號)規定的主要業務環節和風險防控制度"一事雙崗雙審"要求,嚴格科學設置經辦機構內部工作崗位和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經辦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在湖南的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同時按國家規定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 參保人員退休、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等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繳費申報、基金征繳、關系轉移、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規程、經辦管理辦法、基金財務、內控和稽核制度。
十五、信息系統建設
全省統一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開發的經辦業務信息系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國家要求負責信息系統的本地化建設,各地負責系統接入和使用建設,納入"金保工程"項目。信息系統采用省級集中部署模式,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通過業務專網支持省內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展經辦業務,適時開展網上經辦服務,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互聯網經辦業務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安全。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職責分工,抓好督促落實。編制管理部門要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相關政策要求,明確事業單位類別和在編在崗人員,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奠定基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財政部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其他部門也要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責做好協調配合工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組織業務培訓和模擬測算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省直各部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級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能力和水平。在改革實施前,各市州、縣市區要通過采集樣本數據,采用模擬的方式試運行,及時發現問題,確保業務經辦啟動迅速準確。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到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堅持正面宣傳,正確解讀政策,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充分發揮主要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防止誤讀誤解,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四)明確工作進度。各地要切實加快工作進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參保工作,盡快實現全覆蓋。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績效工作考核內容。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的工作要求和進度安排,逐級分解,及時推進。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地工作情況,確保本意見的貫徹實施。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