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統一規范省內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應保未保”或者“中斷過養老保險”的老人,都可以通過一次性補繳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這一從去年開始在山東實施的“新政”,逐漸得到很多農村老人的關注。長期以來的參保問題此前一直難獲解決,使得他們正在毫無外部保障地老去。
退而不休的農民工
目前,全國有超過4600萬的50歲以上農民工仍工作在城市流水線上。
山東費縣的袁新梅就是在自己55歲的時候跟隨女兒來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廠做裁衣工。長期的裁剪工作使她雙眼布滿血絲,并患上白內障。
對她來說,已過“退休”年齡卻退而不休,完全因為廠里沒給她繳過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賺四五千塊錢,還可以維持生活。
兒女們在幾年前想給老人補繳社保,但他們知道作為外地農民工在北京補繳養老保險很難。北京當地對補繳養老保險的規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農業戶籍”城鎮職工,以及本市“非農業戶籍”靈活就業人員。
兒女們考慮在山東幫老人繳納社保。此前山東曾允許有城鎮戶口、曾在省內國有企業工作過的“五七工”補繳養老保險。也有很多農村老人通過找關系托人情,做假資料“證明”,進行了補繳。但因為沒有這樣的“路子”,袁新梅的社保又一直耽擱下來。
直到去年,山東出臺新政策:退休人員補繳養老保險不受戶口限制,農村老人也可以補繳養老保險。對像袁新梅這樣的農民工來說,這是一大福音。
誰可補繳?
山東現行的補繳政策規定,老人申請補繳須符合三類情況: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有過工作經歷的人員,個體工商戶。在回費縣社保局咨詢時,工作人員這樣告訴袁新梅,她可以憑以前在當地集體企業工作的經歷,申請補繳養老保險。
農民工被“區別對待”?
盡管如此,老一代農民工在面臨退休時,繳費年限不夠、補繳難等問題如果一時得不到解決,可能導致他們的老年毫無外部保障。
據媒體此前報道,,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農民工臨退休前想申請補繳,但被西城區社保局拒絕,他只好將社保局告上法庭。
對于農民工的參保“困境”,有關專家表示,我國目前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而建立法律手段的,農民工因為當時的制度框架和社會情況,導致現在參保困難。他建議各地為農民工參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區已陸續出臺關于補繳養老保險的政策。記者梳理發現,除了山東,四川、湖南、貴州等省份也先后出臺相關規定,對補繳養老保險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在貴州省相關文件中,規定補繳對象應“在集體企業或事業機關工作過”;湖南省則有城鎮戶籍要求,農村戶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補繳15年社保費。
對于各省補繳養老保險“區別性對待”,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可能是出于民營企業用人制度不規范,多存在“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當地有關部門為便于管理,對補繳對象作出這樣的規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進入民營企業的農民工補繳難,在他看來,這無疑帶來新的“不公”。
法律應補位
實際上,農民工參保難的問題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
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已經明確保障農民工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于其中提到的補繳問題,人社部曾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明確:以2011年7月1日為限,該日后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按新法處理;該日之前的漏繳,“按照國家和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過這兩種規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當地養老保險出臺時間過早,對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有區別對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農民工養老暫行辦法》在繳費費率與退休待遇上,農民工不同于城鎮職工,均以最低工資而非平均工資為基數。
業內有關人士認為,這樣的區別化對待,有悖于城鎮化的大潮。應該對社會保險法中有關條款進行細化,各地補繳細則及時修訂,保障農民工平等權利,各地補繳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
農民工被“區別對待”?
盡管如此,老一代農民工在面臨退休時,繳費年限不夠、補繳難等問題如果一時得不到解決,可能導致他們的老年毫無外部保障。
據媒體此前報道,,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農民工臨退休前想申請補繳,但被西城區社保局拒絕,他只好將社保局告上法庭。
對于農民工的參保“困境”,有關專家表示,我國目前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而建立法律手段的,農民工因為當時的制度框架和社會情況,導致現在參保困難。他建議各地為農民工參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區已陸續出臺關于補繳養老保險的政策。記者梳理發現,除了山東,四川、湖南、貴州等省份也先后出臺相關規定,對補繳養老保險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在貴州省相關文件中,規定補繳對象應“在集體企業或事業機關工作過”;湖南省則有城鎮戶籍要求,農村戶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補繳15年社保費。
對于各省補繳養老保險“區別性對待”,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可能是出于民營企業用人制度不規范,多存在“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當地有關部門為便于管理,對補繳對象作出這樣的規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進入民營企業的農民工補繳難,在他看來,這無疑帶來新的“不公”。
法律應補位
實際上,農民工參保難的問題正在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
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中,已經明確保障農民工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于其中提到的補繳問題,人社部曾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明確:以2011年7月1日為限,該日后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按新法處理;該日之前的漏繳,“按照國家和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過這兩種規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當地養老保險出臺時間過早,對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有區別對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農民工養老暫行辦法》在繳費費率與退休待遇上,農民工不同于城鎮職工,均以最低工資而非平均工資為基數。
業內有關人士認為,這樣的區別化對待,有悖于城鎮化的大潮。應該對社會保險法中有關條款進行細化,各地補繳細則及時修訂,保障農民工平等權利,各地補繳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