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問:哪些人員不在養老補貼申報范圍?
答:《實施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后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已納入計劃內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實施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辦教師、農村掃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員、學校的工勤人員、技校成人學校的教師
等,不列入適用對象。
5.問: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師,后來又在民辦教師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該如何申報?
答:按照《實施意見》,下放教師每人每月發放養老補貼150元。下放后又擔任民辦教師的,符合條件者再享受原民辦教師教齡補貼。
6.問:曾任原民辦教師,后轉為城鎮戶口而沒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報嗎?
答:如其他條件符合,可以申報。
7.問:原民辦教師不滿60周歲,可以申報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到戶口所在鄉鎮教育部門進行申報,確認身份、教齡,公示后備案。待年滿60周歲(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8.問:計劃外民辦教師可以申報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
9.問: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齡如何計算?
答: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后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后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后的教齡不再計算。
10.問: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時間不到一年,有資格申報嗎?
答:沒有資格申報。《實施意見》規定“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辦教師”才有資格申報,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符合申報條件。
11.問:部分申請人有起始時間,無物證證明其離崗時間,其找3個證明人可否認可?對證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應進一步補充物證,確實沒有物證的,出具3人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調查筆錄,公示無異議后可認可。證明人需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領導或同鄉鎮其他學校領導、時任學校同事。證明人須是公職(含離退休)人員,證明人必須與被證明人沒有親屬關系。證明人對出具的證言需負法律責任。
12.問:學前教育的教師有資格申報嗎?
答:原則上設在小學的學前教育班級的教師可以申報。
13.問:沒有工資表和其他物證材
料,只有證人證詞,如何認定?
答:由組織對證人證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經公示無異議后再認定。
14.問:原民辦教師在任教期間由學校派出進修的,進修時間是否計入教齡?
答:若由學校派出進修,進修時間可計入教齡。
15.問:原民辦教師因病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或簽字的,家屬是否可以代辦代簽?
答:可以由親屬代辦,簽字可由家屬代簽,但要本人手印。
16.問:原戶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現戶籍轉至我省的原民辦教師如何認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后,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在外省有民辦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后,未再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的,不屬于此項補貼范圍。
17.問:原民辦教師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如何認定?
答: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