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近日出臺《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意見適用于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根據《意見》要求,我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據了解,以10月1日為改革時間點,在改革以前,個人無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改革以后,一些單位開展了養老保險試點。而本次出臺的《意見》則明確,各地原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即行并軌,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根據要求,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其中個人繳費工資3倍封頂60%托底,即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意見》提出,10月1日(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10月1日后(即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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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點擊
基本養老金計發 設十年過渡期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從 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新辦法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發放20%,依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退休則執行新辦法。
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改革前已經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再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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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存額 不能提前支取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該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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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職業年金 單位繳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實施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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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退休 繼續參保繳費
改革后,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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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內流動 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