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獲悉,3月20日至6月20日,我市將開展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用人單位原則上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上進行繳費基數申報和書面審查。特殊情況確需柜面申報的可至柜面辦理。
據了解,我市五項社會保險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2015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放工資月數確定和申報職工個人度(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繳費基數,所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確認或公示。與此同時,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進行檢查。
需要提醒的是,對未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7月份社保經辦機構將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當月繳費基數。對7月1日后補辦繳費基數申報手續的,自辦理申報手續的次月起按實際申報數確定。對未按規定申報的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社會保險稽核范圍。
拓展
社保繳費基數是什么?
社會保險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上年1-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社會保險費實行各險種同基數核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繳費基數在同一繳費年度內一年一定,中途不作變更。每年4-6月,用人單位應根據所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后,一年內不再變動。
根據規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交納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但是,如果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果過高或過低,即超過社會保險規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為繳費基數計算了。
根據規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只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計算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須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