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濰坊三類人可補繳
近日,濰坊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貫徹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以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前濰坊市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據悉,《通知》對補繳條件及補繳年限;補繳基數、比例及個人賬戶、繳費工資指數;以個人身份補繳養老保險費人員退休及養老保險待遇相關問題等作出明確說明。該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補繳條件分三種 年齡計算時點為12月31日
據《通知》,可補繳范圍和條件包括三類,符合通知規定補繳條件的人員,其涉及的年齡計算時點均為12月31日。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濰坊市目前仍與現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各種原因存在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可補繳與現存續勞動關系單位發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個人身份補繳。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能夠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經歷原始材料的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后,與現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存在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補繳基數、比例及個人賬戶、繳費工資指數有規定 繳費后計入賬戶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濰坊市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其中補繳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利息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按規定一次性繳清。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我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繳費基數的8%,按年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繳費用按規定一次性繳清。今后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不打開,統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補繳后繼續繳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和比例有關規定執行,指數據實計算。計發退休待遇時,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按補繳指數(0.6)和實際繳費年度指數合并計算。
個人身份補繳養老保險費人員退休及養老保險待遇與年齡掛鉤
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補繳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間為全部補繳費用到賬之月,基本養老金從退休次月起發放;其他補繳參保后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間為人社部門批準的時間,基本養老金從退休次月起發放。
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補繳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退休時間為全部補繳費用到賬之月,基本養老金從退休次月起發放;其他補繳參保后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退休時間為人社部門批準的時間,基本養老金從退休次月起發放。
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按《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濰人社〔2015〕94號),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退休時間為人社部門批準的時間,基本養老金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