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退休養老金上漲文件,池州市退休養老金怎么計算能拿多少錢
2015年最新池州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規定
根據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015年6月26日,池州市出臺了《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繳費檔次設定、參保激勵機制、特殊群體代繳、調整基礎養老金、便民利民等方面進行了政策完善和創新。為了讓市民更好地掌握其中內容以及亮點,本報特邀市人社局相關人員對《實施意見》進行了解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在原來100元至1500元11檔的基礎上,增設了2000元和3000元2 個檔次。《實施意見》確定我市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 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進一步完善了繳費激勵機制
為提高全市總體繳費補貼水平,《實施意見》作出執行省政府確定的梯次補貼規定,并明確每人每年最低繳費補貼標準統一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及以上補60元。
這一規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礎上,對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人員實行梯次補貼,提高了選擇較高檔次繳費人員的補貼標準,有利于激勵有參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繳費。
完善了特困群體代繳政策
《實施意見》明確:對重度(二級以上)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在繳費檔次范圍內確定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并按代繳養老保險費檔次給予補貼。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雙女父母參保繳費,各地可適當提高繳費補貼標準。
調整了基礎養老金和加發標準的規定
《實施意見》明確:國家、省政府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時,市政府將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全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目前仍執行中央確定的標準,明年1月起,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鼓勵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對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取消了原政策規定的加發最高不超過10%的上限。
進一步明確了待遇領取條件
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保待遇。
需要強調的是,適齡城鄉居民首先要按規定參保并履行繳費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可以不繳費直接領取養老金,但不滿60歲的,如果不按規定參保繳費,就不能享受相應待遇。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 15年。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于15年。這些規定,考慮了各個年齡段人員的情況,只要按規定參保繳費,都能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否則就不能享受。
統一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
為有效防止參保人員死亡信息不及時上報、多領養老金現象的發生,《實施意見》規定建立全市統一的喪葬補助金制度,參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12個月的金額。
調整了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政策
規定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不再剔除政府補貼。與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一致,更有利于保護參保人的權益。
完善了制度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
參加城鄉居保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保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