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再有二個月就結束了,新的一年即將來臨。每次在新年開始之際,都要給企退人員調整養老金,2016年是否出臺新的“提低縮差”政策?泰安市的養老金怎么調整呢嗎,看看小編的介紹. 本人建議2016年“提低縮差”調整方案:
一,泰安市養老金水平偏高的,應原地踏步待調整。
二,泰安市“提低縮差”應參照與機關事業單位同期退休人員,同職務、同職稱養老金水平,偏低的應逐步調整。三,泰安市養老金差距大的應多增加,差距小的應少增加。
四,泰安市爭取在2018年基本緩解養老金問題,于2000年解決好養老金問題。
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門在落實社保法的同時,也執行了最低養老金政策,例如廣西的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但造成了“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的現象。
廣西的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將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設置為“保底數”,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
養老保險繳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
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門在落實社保法的同時,也執行了最低養老金政策,例如廣西的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但造成了“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的現象。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記者進行了調查。
“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實際工作中極為少見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報告。報告提到,廣西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如果職工一直按最低標準繳費15年,其退休后領取的有保障的最低養老金相當于持續繳費22年后得到的養老金,即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
社會保險法要求,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個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什么階段www.3gUs.COm以什么方式繳納多長時間。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繳費滿15年后停止繳費,或是選擇年輕時不繳費,等到距離退休15年時才開始繳費,抑或是中斷繳費一段時間后接著繳滿15年等。
對于企業職工而言,只要在用人單位就業,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費至退休年齡。然而在此規定下,也可能出現企業職工退休時剛好繳費滿15年的情況——個人若是在符合退休年齡前15年進入企業工作并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其退休時也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在養老金發放環節,廣西從2002年起建立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在此“保底數”政策下,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
但這種情況實際工作中極為少見。因為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制度激勵下,大多數有條件的人都愿意通過提高繳費標準、延長繳費年限等來提高退休后發放的養老金額度,只有很少一部分繳費能力確實有限的人才會符合領取“保底數”的條件。
最低養老金政策對靈活就業人員、效益欠佳企業員工有利
“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只是最低養老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的個別情況。不能因為輕微的‘副作用’,就完全否定整個政策。”廣西人社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最低養老金政策意在起到民生保障的托底作用,給予困難群體一定的傾斜,最大限度地普惠大眾,同時也激勵更多的人參保,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WWW.qiantimeigw.com。
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為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個部分。職工一般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個人繳納的費用為基數的8%。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職工,個人繳費時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則以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資額度為基數,繳納額度不超過該基數的20%。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統籌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則分為5個檔次,分別為統計局當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的60%、70%、80%、90%和100%,繳納費率統一為20%,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繳費檔次。20%的費率中,12%進入統籌賬戶,8%進入個人賬戶。
然而,即便是在這樣的繳費政策下,一些職工由于所在企業效益欠佳,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能會很低,這導致他們退休后只能領到很少的退休金,額度甚至還可能低于低保或是失業保險金。對于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言,由于繳費年限太短或是中斷繳費等,同樣可能會出現養老金少得可憐的現象。退休金太低,會影響人們參保的積極性。最低養老金政策實現托底,能夠鼓舞更多的人參保,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激勵人們持續繳費
專家認為,廣西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實施兼顧了效率與公平,有效提升了廣大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國家和自治區對養老金的計發制定了統一的制度框架,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與繳費基數高低、繳費年限長短、在職職工工資的增長“三掛鉤”。具體而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從中可以看出,養老金的高低不僅與參保人員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高低相關,也受到繳費年限的影響,也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充分體現“效率優先”的激勵機制。
近年來,廣西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這樣的計算方法實際上也是激勵人們持續繳費,不要隨意中斷繳費。
如果是在職職工失業了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他們領到的養老金會不會受影響呢?養老保險制度充分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若是職工失業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依然可以選擇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至滿足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甚至直到領取養老金的法定年齡。即使繳費模式、額度等發生了變化,但所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將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累計儲存,在計算其養老金時統一納入計算公式。
有關部門表示,這樣的制度設計鼓勵了更多面臨失業問題的人員繼續參保。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意在使更多人實現老有所養。這個政策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深入人心,得到了廣大職工和其他參保人員的認可、理解,特別是許多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退休后嘗到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等激勵措施的甜頭,老年生活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WWW.qiantimeigw.com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WWW.qiantimeigw.com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WWW.qiantimeigw.com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托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養老金上調調整最新消息,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文件WWW.qiantimeigw.com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