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的工資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來沒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各方面情況的變化,進行必要的改革,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平均主義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F行工資制度已經不適應四化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亟需改革。當前,國家財政經濟狀況有所好轉,改革的條件和時機基本成熟。為此,根據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決定的精神,針對現行工資制度的弊端,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從國家財力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現行的工資制度逐步進行改革,使之有利于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為四化建設服務。
要積極辦好城鎮效區和林區、工礦區的知青場隊和農副業基地。近年來,這種經濟形式已經在一些地方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它在擴大就業門路、安排已婚插隊知青、解決部分職工兩地分居問題、改善職工生活條件、發展小城鎮和衛星城鎮建設、穩定農村勞動力等方面,都起著積極作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有計劃地加以發展。要采取政治動員和經濟吸引相結合的方法,鼓勵城鎮待業青年去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積極發展多種經營;那些有條件的單位,還應當向農工商聯合企業發展,使它們成為城鎮部分待業青年就業的場所。為了鼓勵和支持知青場隊的發展,除國務院國發〔1981〕19號文件規定的應稅產品外,其它產品和經營業務收入仍繼續按照中發〔1978〕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到農村插隊的知青已同當地農民結婚的,要就地就近妥善安置。對于居住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的待業青年,要堅持就地廣開門路進行安置,農村社隊企業要歡迎他們在那里就業。
大力加強對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領導。這項工作不能全靠勞動部門,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建立強有力的領導和辦事機構,主要領導干部應當親自動手,排除各種阻力,緊緊抓住不放,真正解決問題。要把結合產業結構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解決城鎮勞動就業的規劃,作為“六五”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并組織實施。安排勞動就業由過去主要靠國營企業招工,轉到今后通過國營、集體、個體多種渠道,這一重大變化已經在干部、群眾中引起種種思想反應。因此,各級黨委、政治工作機關、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理論等部門和各人民團體,都要加強對干部、群眾和待業青年的思想教育,繼續肅清左的影響,糾正輕集體、鄙視個體、以及輕消費、鄙薄商業和服務行業等傳統舊觀念。在一切在業和待業的人員中,都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工作。要發揚的新風尚,批評和克服歪風邪氣,進一步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務院的決定,教育自己的待業子女和親屬,樂于從事集體經濟和個體經營,從事服務行業的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相信,經過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者和全體人民共同努力,正確貫徹執行各項方針、政策、將會為我國城鎮勞動就業工作開創出一個新局面,為發揮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地促進安定團結,促進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一、改革的原則
這次工資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資制度,初步理順工資關系,為今后逐步完善工資制度打下基礎。改革的原則是: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適當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復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非繁重勞動之間的差別。
(二)把工作人員的工資同本人的工作職務、責任和勞績密切聯系起來,以利于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三)這次工資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員的工資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學教師和職級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資要適當多增加一些。
(四)通過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水平。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均改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即將現行的標準工資加上副食品價格補貼、行政經費節支獎金,與這次改革增加的工資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四個組成部分。
1.基礎工資。以大體維持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計算,現行六類工資區定為四十元。從領導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2.職務(含技術職務,下同)工資。按照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責任大小、工作繁簡和業務技術水平確定。每一職務設幾個等級的工資標準。上下職務之間的工資適當交叉。工作人員按擔任的實際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并隨職務的變動而變動。
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一、二)。省轄市、行署、縣、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超過本方案附發的省轄市、行署、縣、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八、九)和國家安排的工資增長指標范圍內制定。
今后應定期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貢獻大小進行考核。根據國家規定的晉級增資制度,對完成工作任務好的,可在每個職務的工資標準范圍內升級;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成績很差的,則應降級。增加的職務工資,在年度工資增長計劃指標中解決。
3.工齡津貼。按照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長,每工作一年每月發給五角。計發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從參加革命工作和工作時開始計算,到本人離、退休時為止,但領取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四十年。
4.獎勵工資。用于獎勵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有較大貢獻的可以多獎,不得平均發放。所需獎金,仍從行政經費節支中開支。
(二)事業單位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制度,允許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因行業制宜。可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也可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其他工資制度。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結構因素。
國務院部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凡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其行政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比照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的工資標準擬訂,經勞動人事部審查,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教學、科研、衛生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分別按照附表四、五、六、七實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在不超過上述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下擬訂,經勞動人事部審查,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超過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下制定。
實行其他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工資標準的水平,不得超過上述結構伯總水平。
為了鼓勵中、小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幼兒教師和護士長期從事本職業,除按規定發給工齡津貼外,另外分別加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均按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計算。從事本職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發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發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發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發十元。不從事該職業時,從第二個月起停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可以實行以崗位(技術)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也可以實行其他工資制度。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分為基礎工資、崗位(技術)工資(工資標準見附表三)、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礎工資、工齡津貼與干部相同。實行其他工資制度的,由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平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
三、實施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政策和措施
(一)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要制定各級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系列,以及各個職務的職責規范、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屬于各級國家機關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國家科委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屬于部委(院)所屬事業單位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經國家科委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查平衡,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屬于地方所屬事業單位的,除職務名稱系列按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外,其他各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對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來,違反規定和不顧工作需要增設機構、機構升格、突擊提升職務的,要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整頓和清理。
(二)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均按其現在擔任的實際職務確定職務工資。職務變動時,按新任職務領取職務工資。一九八二年以來,由于調整領導班子,由原任職務改任巡視員、調研員或較低職務的,仍按原任職務確定工資。原來已確定享受某一職級待遇而未擔任相應實職的干部,只能按其現在擔任的實際職務確定工資,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高等學校教師、科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同樣也按其實際擔任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對有專業技術稱號,不做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按其目前實際從事的工作確定職務工資。學歷、學位、學銜和專業技術稱號可作為擔任某一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但不作為確定職務工資的依據。
對每個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采取從上到下逐級核定的辦法,不搞群眾評議。
(三)高等學校、中等學校的教師,科研單位的研究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今后應逐步實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
(四)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應實行不少于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間的臨時待遇另行規定。見習期滿后,應根據本人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貢獻和工作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職務和相應的職務工資。
(五)執行新的工資制度時,工作人員的現行標準工資加上副食品價格補貼、行政經費節支獎金(各五元),低于新擬基礎工資、本人所任職務最低一級職務工資之和的,進入本職務的最低工資等級;高于新擬基礎工資、本人所任職務最低一級職務工資之和的,就近套入職務工資等級;高于新擬基礎工資、本人所任職務最高一級職務工資之和的,照發原工資,不實行新標準。對上述人員,都發給工齡津貼。
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按照現行的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六)在地區之間、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由調入和招聘單位按所擔任的職務重新確定。
(七)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只將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對現行五類及五類以上工資區都暫不調整,仍按現行的地區工資差別的比例計發地區工資。計發地區工資的辦法另行制定,現行地區工資差別不合理需要調整的,待進一步研究提出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后再逐步調整。
(八)各事業單位這次工資改革增加工資的水平和工資標準,只能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不能自定工資標準。
對經濟上能夠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會同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項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應當用于發展各項事業,用于獎勵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做到經濟上完全自立。對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經濟上能夠自立,國家不再撥給各項經費的事業單位(包括實行經濟承包、有償合同制的單位),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進行工資改革外,可以適當多發一些獎金。今后這些單位按企業對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整工資脫鉤。對有一部分經濟收入,但目前做到經濟自立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允許制定過渡辦法,逐年減少事業費補貼,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費自立;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國家可以適當分配一部分增資指標,仍實行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政策規定,有條件的也可以適當多發一些獎金。
事業單位發放獎金超過限額的,要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征稅辦法另訂。
(九)這次工資改革分配給各地區、各部門的增資指標,要嚴格掌握,不得超過。資金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辦理,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于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在分配的增資指標外,動用地方財力或其他收入,額外增加工資。各級財政、銀行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十)建立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今后每年根據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情況,適當安排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增長指標。增長的工資指標,除用于增加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以外,主要用于正常晉級或提高職務工資標準,晉級增資制度,由勞動人事部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行。
(十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做好改革工資制度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進行定編、定員,核定工資總額,規定各類人員的職責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建立對工作人員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十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改革的方法步驟
這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是對現行工資制度的一次較大改革,要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認識,加強紀律,嚴格執行政策,決不能各行其是。凡是違背政策規定的,要檢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同時,要切實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了不給工資制度的改革增加矛盾和困難,應嚴格執行中辦發【1984】26號文件的規定,在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實施以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一律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應當集中精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搞好改革。凡未經中央、國務院批準,擅自調整工資和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不予承認。
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下達后,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等事業單位辦的普通中、小學,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幼兒園,從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實行;國家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等),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實行。企業所屬的科研設計單位、醫院、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等,隨同本企業工資制度改革進行。
上述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不公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