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正式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我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新政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費 單位交20% 個人交8%
新政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達到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員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交8%個人交4%
省政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
工作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全省統一集中管理。
“新人”“中人”“老人” 待遇計發辦法不同
“新人”待遇計發辦法。“新人”指新政實施后參加工作、按照新政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中人”待遇計發辦法。“中人”指新政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中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老人”待遇計發辦法。“老人”指新政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老人”繼續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費、生活性補貼兩項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其他項目原渠道列支。本辦法實施后,“老人”的待遇調整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方面,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部分統籌基金。轉移的統籌基金按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基數的12%計算,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新政實施前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部分人員退休時 加發退休費政策調整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以及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條件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以及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獎勵辦法及補貼標準另行研究制定。
延遲退休人員繳費辦法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