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廳發布了《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延長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規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時,按下列辦法確定繼續繳費地:國辦發〔2009〕66號、魯政辦發〔2010〕50號實施后,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
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