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4 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4年出生)、75 周歲(1939年出生)、80周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