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老保險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
(1)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2)個人繳費方式:參保人按年繳費,每年按規定繳納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份(在1月份以后首次參保的,當年的繳費于次年1月份繳納)。
2.政府補貼:
1.政府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出資組建基礎養老金。
2.政府對按時繳費的參保人員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加以補貼: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2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48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我省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
(三)參保人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四)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3.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繳費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4.社會捐助:
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小編溫馨提示:參保人未按時繳費而補繳的,政府對補繳部分不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