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生的根本問題就是對群眾實施一系列的優惠措施,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使群眾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為此,河南最近發布關于民生的新政——《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隨戶籍遷移,也可跨地區轉移。將在“十二五”末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意見》指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方式仍然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一、新增個人繳費檔次
繳費標準分16個檔次,分別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參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方面
增加了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的資助,以利于進一步拓寬籌資渠道,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三、政府補貼方面
省、省轄市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1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20元。省直管縣(市)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縣(市、區)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為其代繳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
城鄉居民享受養老金待遇
《意見》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在基礎養老金方面,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基礎上,省、省轄市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礎養老金(按6∶4比例分攤),縣(市、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靈活轉移
其實,我省在2011年7月25日發布實施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中,就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這一制度的設計,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實現城鄉居民一視同仁。
不過,有些農民工進城到了企業工作之后,原本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在企業參加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無法接續,一些地方出現了農民工退保潮。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意見》明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而且,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都建立了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經建立,社保管理機構就為其提供終身服務,無論在哪里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
城鄉居民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