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指引如下(適用的對象為在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
一、跨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1、參保人須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到參保地的社會保障分局打印《基本養老參保繳費憑證》一份;
2、參保人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者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基本養老參保繳費憑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3、當跨省轉移的參保人沒有重新就業參保以及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并到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原參保地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保險帳戶。
4、由參保人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接收函后,直接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在本市范圍內變換工作單位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新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后直接接續原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