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家有關“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三)任務目標。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到“十二五”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廣豐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我縣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將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于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6:4負擔。
對于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在基本補貼30元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參保人繳費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3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即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600元及以上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60元基礎上增加5元,最多補貼95元(即繳費600元補貼65元,繳費700元補貼70元,依此類推,繳費2000元補貼95元)。對200元至2000元繳費檔次超出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2:8負擔。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按照殘聯發〔2009〕10號、15號等文件精神,原則上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人為重度殘疾人),由省、縣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代繳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6:4負擔。
四、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專項用于參保人的養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按中央、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為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規定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每月增發2%的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政府支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相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七、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和運營
要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嚴禁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相關補貼資金,切實落實本級政府補貼配套資金,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截留或延遲撥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目前暫實行縣級管理,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九、基金監督
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和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對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經辦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縣政府根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情況,安排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按照省級數據大集中的模式,進一步完善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相銜接,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進以參保、繳費、領取、查詢為主體的便民快捷服務體系建設,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完善村(居)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要堅持不懈抓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