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政府下發通知,決定從2月21日起,長春市(不含縣市、雙陽區、九臺區)開始正式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制度由原來的“社會養老保險”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資金籌集、待遇計發和待遇領取的“三個統一”,標志著全市養老保障打破城鄉壁壘、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取得實質性進展。
經長春市政府批準,從1月1日起,長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在每人每月70元基礎上增加50元,達到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是首次由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在省內各市州單獨推出的重要民生實事。標準提高后,長春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與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基本相同。此次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是進一步推進長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讓廣大城鄉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惠民舉措,調整適用區域為市本級(區、開發區)。各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參照執行。
參保范圍和資金籌集實現統一
全市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到兩千元12個檔次,繳費檔次標準將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政府補貼。中央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市、區(開發區)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區 (開發區)按6:2:2的比例分擔。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其代繳不低于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個人賬戶和待遇標準實現統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省、市、區(開發區)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長春市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所需資金由省、市、區(開發區)按6:2:2的比例分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和轉移接續實現統一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一次性或分段補繳剩余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需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實現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