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
杭政函〔2015〕2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有關事項
(一)調整制度名稱。
將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調整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標準。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由6個檔次調整為13個檔次,分別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各統籌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繳費檔次。
2.由各統籌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確定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參保人員符合補繳條件并辦理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余杭區(以下簡稱八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13個繳費檔次對應的政府補貼標準分別為:繳費檔次選擇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選擇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80元;選擇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選擇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10元;選擇12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30元;選擇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40元。
(三)調整轉移銜接辦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規定執行,其中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其12月31日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可繼續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八城區戶籍人員年滿60周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且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