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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養老金充公的誤解淺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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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充公” 偽命題真尷尬

近日,多地人社部門表示,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規定繼承。這一表態源于全國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長任沁新在兩會拋出的問題:“工薪族用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交錢,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錢還沒有領完就‘充公’了,難道我們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點嗎?”

人大代表提出退休人員去世后養老金充公的命題,最后被證實是個“誤會”。早在2011年6月,人社部頒布《實施若干規定》,就白紙黑字寫明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但說這個命題是個“烏龍”,又不完全準確。許多媒體也隨之,討論養老保險該不該繼承、怎么繼承、是不是公平。

已經考慮完畢、征求過社會意見并正式發布執行的養老金繼承一事,就這么重新成了討論的話題。

就此產生的疑問是:國企的董事長都對養老金繼承一事不清楚,那么普通職工會不會清楚呢?如果參保員工去世(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后),企業的人事部門或者社保機構,會不會找到逝者的親屬,告訴他們有一筆錢可以繼承,辦手續需要哪些材料,為他們提供方便呢?

這確實得畫一個大大的問號。從媒體報道的各省的具體規定來看,似乎也不是很明確。比如,有些地方規定的,是個人繳納的部分(工資的8%)可以繼承,單位繳納的部分(工資的20%)進入“統籌”—也就是所謂“充公”;完全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者或個體戶則是8%繼承,12%統籌。這和人社部規定的“全部依法繼承”也有很大差距。

說白了,這就是提到的“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一項人社部頒布的規定,到了具體落實的時候,就“籠在云霧中”了。執行的標準,不知道是不是打了折扣,具體的程序也不明了,官員、老總都還在就此提問。如果不是這次“誤會”導致人社部門出來解釋,媒體去翻文件,也許還有很多人都在糊涂之中。

這是一種尷尬,但這種尷尬并不僅僅存在于關于養老保險繼承的這一個命題里。在生活的很多地方,都存在著類似現象。明明政策有了、規定出了,大家卻不知道,知道了也不明白該怎么辦。比如醫療費用的異地報銷,目前有許多前提條件。對這些條件,許多人就不清楚,有的人享受不到,有的人則不知道可以去享受。

解決這一類的尷尬,最重要的是透明。政府出臺了改革的政策、新的規定,一定要告訴大家來龍去脈,最明確地予以強調和說明,甚至可以組織相關的系統如人事部門予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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