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跑業務途中死亡 工傷認定遭質疑
一名公司員工外出聯系業務時,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當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卻以該員工是擅自外出,不應認定工傷為由,將社保局告上法院。案件經歷一審和二審,近日最終塵埃落定,二審法院判決,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外出聯系業務遇難
2011年8月,來自陸川縣的小伙子李名懷揣創業之夢想,經熟人介紹來到南寧市一家摩托車銷售公司做銷售員,負責推銷摩托車及摩托車的零部件,約定每月保底工資+促銷每部車提成。他工作期間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做銷售員免不了要去推銷產品,拓展業務,完成自己的工作業績。2012年6月1日,李名駕駛汽車到南寧市馬山縣的一家車行聯系摩托車銷售業務。當日下午3時許,他開車返回南寧途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路邊的樹木。李名身受重傷,被送到武鳴縣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當晚去世。
社保局認定為工傷
李名未婚戀便走完了短暫的人生路,這一突如其來的噩耗,讓他的父母悲痛不已。李名父母認為,兒子是在出公差時死亡,其供職的摩托車銷售公司應當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于是提出了請求。不料,摩托車銷售公司不但拒絕,還說李名不是他們的員工。李名父母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審理后,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李名與摩托車銷售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3年4月23日,李名父母向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寧市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遞交了相關材料,要求認定李名為因工死亡。隨后,南寧市社保局依法進行相關調查,并于當年7月11日作出決定,認定李名為工傷。
用工單位不服認定
摩托車銷售公司不服南寧市社保局對李名作出的工傷認定,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認定。公司提出,李名只負責南寧市區的摩托車銷售業務,公司從未派他到外地出差聯系業務。因此,李名到馬山縣并非“因工外出”,他返回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不該認定為工傷。
西鄉塘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外出工作可以是受單位指派,也可以是因工作職責需要自行安排。李名是摩托車銷售公司的員工,負責推銷摩托車和摩托車的零部件。據馬山縣某車行的多名員工證實,事發當天上午,李名到他們車行為摩托車銷售公司聯系業務。因此當天下午,李名從馬山縣返回南寧市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