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關于醫療保險費用報銷范圍的問題。根據《關于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103號)文件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診治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國家和我市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規定,按國家和我市醫改工作要求執行。
(三)進行或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檢查、治療及藥品,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
(四)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民族藥藥品,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發〔2011〕4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除外),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
(五)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內部分自付費用的診療設備、醫用材料、治療項目,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額外的費用后,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需使用價值在600元以上的醫用材料,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后使用。
二、關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12〕78號)規定:擴大醫療救助范圍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范圍擴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城鄉孤兒;
(五)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六)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
(七)民政部門建檔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包括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即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鄉低保等困難家庭大學生,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大學生,重度(一、二級)殘疾大學生。
三、完善醫療救助政策
(一)全面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從2013年起,醫療救助對象(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除外)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個人參保費用,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人員的給予全額資助,其他對象按50元標準給予資助;自愿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一按60元標準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參保費用由救助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