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昨日,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二次會議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牧作了5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據悉,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現行有效的214項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逐項研究討論,提出了分三批進行修改和廢止的處理意見。該次第二批涉及擬修改或廢止的地方性法規共15項。
其中,《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內容較多,對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統一修改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換言之,不再為“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
舊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修改意見中,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