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盤點八大亮點
8月27日,瀘州出臺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制度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瀘州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有哪些新政策呢?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對該項政策顯現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合并了新農保和城居保
由于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內容基本一致,為簡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從文件出臺之日起,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市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城鄉居保繳費檔次提高
由于原新農保和城居保繳費水平低,相應的待遇水平比較低。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現行的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增加到13個繳費檔次,增加了1500元、2000元、3000元三個檔次,增加的三個檔次的政府補貼分別為100元、120元、160元。提高繳費檔次后,使有繳費能力的參保對象可以提高檔次繳費,增加其個人賬戶積累,年老后可享受更高水平的養老金待遇,此項政策體現了養老保險制度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擴大了政府代繳的范圍
為體現我市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愛,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規定對重度殘疾人繳費進行代繳最低檔次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進行代繳最低檔次費用,即按100元/年·人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
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勵參保人員在達到參保條件時及時參保,增加自己的繳費年限,提高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亮點五:建立了長繳多得的養老金激勵機制
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此標準為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制度,已5年未作調整,參保群眾普遍反映待遇太低,不足以養老。因此,從今年1月起,我市按省政府要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60元,增加幅度近10%,同時還建立了正常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可望在未來幾年內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逐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切實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取消了原新農保的捆綁政策
原新農保制度規定,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我市按省政府的要求,取消了此捆綁限制,對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國家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家意見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
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
我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一次性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放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12個月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縣)二級財政負擔。當地政府規定實行火葬的地區,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未實行火葬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不火葬的少數民族人員或其他人員、向醫療機構自愿捐獻遺體人員、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員除外),不支付喪葬補助金。此舉既響應了國家提倡火葬的制度,又對參保人員死亡家屬給予了一定補助。
實現城鄉居保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間的轉移銜接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5]28號)精神,參加城鄉居保且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60周歲)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保轉移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并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時可申請按轉入當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其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期間形成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參與需繳納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抵扣計算,并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確定個人賬戶金額,補繳費年限視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區縣參保人員在當地開展試點當年參保的,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后,可自愿一次性補繳1月1日至當地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期間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其參保時間記載為1月1日。此類人員在確定為1月1日參保后,可視為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