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開始施行
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制定出臺《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并已經開始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辦法》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
年滿16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辦法》規定,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面積0.3畝(不含0.3畝)以下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
《辦法》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個人承擔部分可從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尚不足以抵繳的,如果是政府收購儲備土地征地時,由征收土地的同級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是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征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征地且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時,由項目建設用地單位列入項目建設概算解決。
完全失地農民男滿75歲女滿70周歲,個人不繳費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蘭州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80%的,按照每增加10個百分點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對應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倍確定繳費總額。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參保繳費時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辦法》指出,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可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可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并管理,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及相關待遇。
另外,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