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
作為直轄市的重慶,結合本市實際,對國務院制定的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經批準做了適應本市實際情況的修改,最新的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主要是對參保繳費問題做了相關的具體規定,下面是詳細的通知內容。
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0]48號)、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處理意見》(渝勞社辦發[2005]158號)、《關于個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 [2005]159號)和《關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24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適用對象
用人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提出申請,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可辦理補繳費手續。
(二)補繳標準
1、對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間在5年內(含)的(從本人申請辦理補繳手續的上一年起計算,下同),按照渝勞社辦發[2006]248號文件規定計算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和統籌基金利息。
2、 對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間超過5年的(補繳時間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過部分應補繳的費用按參保人員申辦補繳手續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x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x繳費比例(20%)計算(詳見附件),不再加收個人賬戶利息、統籌基金利息及滯納金等。
本項所“各年度繳費指數”,指用人單位職工相應年度繳費基數與對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統稱社平工資)的比值;個人參保人員(如: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等)為本人申報的各年度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社平工資的比值。具體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
(三)資金來源
1、用人單位及職工應補繳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共同承擔。其中,職工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基數乘以對應年度我市企業職工同時期的個人繳費比例進行補繳,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2、個體工商戶雇工應補繳的費用,由個體工商戶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擔。其中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基數乘以對應年度我市企業職工同時期的個人繳費比例進行補繳,其余部分由個體工商戶承擔。
3、其他參保人員應補繳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四)個人賬戶計入
參保人員完清以上應補繳的費用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具體為:按參保人員各年度繳費基數分別乘以我市歷年規定的記賬比例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同時按規定的記賬利率記息。
(五)其他
對因用人單位少報、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等,要求按照渝勞社辦發[2005]158號規定辦理繳費基數維護的,其應補繳的標準,按照本通知前述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區轉入
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在國家出臺統一的轉移接續辦法前,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不受理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跨統籌區轉入業務。對符合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由現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新參保繳費手續,建立養老保險臨時賬戶,其封存在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待國家出臺統一辦法后,按規定處理。
三、 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2月5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