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四月份深圳首創引入社會資本,以公開招拍掛形式出讓兩塊養老用地后,8月4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公布的《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養老用地可以招拍掛形式出讓。另外《辦法》還規定,規劃為養老用地的原農村集體用地亦可入市。
明確社會資本可競拍養老用地
《辦法》在用地方面規定,屬于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由市民政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免地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產權歸政府、引入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免地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為市、區政府,實際使用單位為市、區民政部門,由市、區民政部門引進社會資本經營;而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將面向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辦法》還規定,深圳機構養老設施用地限整體轉讓,建筑物不得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原村集體用地可入市“養老”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尚未進行開發建設的、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合法用地,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舉辦機構養老設施,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應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免繳地價,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
同時,規劃為養老用地的原農村集體用地,也可以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所得收益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
原農村集體用地中,尚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且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益的50%納入市國土基金,50%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競得單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賬戶監管,待簽訂出讓合同等相關手續完善后劃轉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指定賬戶。
《辦法》還指出,城市更新項目開發建設范圍內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不計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并協議出讓。
另外,對于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單位申請自行舉辦機構養老設施,經核查符合規劃的,按居住用地基準地價(或80%)、原土地使用權余年限補繳地價后實施;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也可以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計算的地價為轉讓底價。成交價高于底價的溢價部分,50%納入市國土基金,50%歸原用地單位。
此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5日,社會各界可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