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月開始實施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間的制度銜接問題。那么,對于在打工城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同時又在老家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該怎么辦呢?對此,市社保局回應:一個參保人在一個時期內不得同時參加兩份養老保險,由于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應保留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清退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的繳費。
重復領取的退休金要追回
對于重復參保的情況,《暫行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予以清退,對重復領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種待遇。那么什么情況屬于“重復參保”呢?
“判斷重復參保的關鍵要看是否在同一時間段與不同地方的社保機構建立社保關系。”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說,“如果在不同時段與不同地方的社保機構建立了社保關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廣東,這種情況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的,不屬于重復參保;如果同一時間段分別在不同的地方參保,比如同一時期在廣東和湖南都同時繳交社保,這就屬于重復參保。”
按照規定,重復繳費信息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被發現,要先轉后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并計算。同時,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復領取的待遇。重復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
“簡單地說,就是一人不得同時參加兩份養老保險,也不能同時領取兩份退休金,多交、多領的部分都要清退。”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重復參保人員辦理轉移、銜接養老保險關系時應當選擇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同期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清理的社會保險關系部分,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退還本人,這部分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參保人在到同時分別在深圳和湖南兩地都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現在如果要轉移,那么這個參保人只能在深圳和湖南的社保關系中兩者選一,如果選擇保留湖南的社保關系,深圳的社保關系就應予以終結。”
應留“職工險”退“居民險”
記者了解到,不少外來務工人員在深圳打工,參加了深圳的職工養老保險,但是同時在老家還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么他們該清退哪一份養老保險呢?
《暫行辦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是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不同的人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在同一年度內可能存在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繳費的情況。對重復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的繳費。
據了解,在深圳,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以及確定養老金待遇的方式都不同。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按照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21%繳費,目前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超過3300元/月;而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起步低,繳費共10個檔次,從100元/年到1000元/年,相應享受政府財政補貼,養老金待遇從315元/月至425元/月不等。“國家的政策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的繳費,是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可以更好保護參保人員的權益。”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