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后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體系雖然相對較為完善,但是養老保障缺陷依然存在,民眾對于自己以及父母的養老問題依然不能輕視。
社會養老保險缺陷多
1.缺陷一: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強制性不足,養老保險在擴大覆蓋面上遭遇瓶頸。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借由《勞動法》作為規范政府與被保險人的規章政策的同時,主體是依靠《國務院關于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在規范監督。但由于行政規章不具《勞動法》的法律約束力,在規范養老保險關系時缺乏有效力度,在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上也缺少強制的推動力。從養老金計算方法看出,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對養老保險事業的管理無法做到依法行政,無法強制讓政府和被保險人履行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義務,致使職工無法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計算方法也顯現出養老的突出問題,久而久之使勞動者對養老保險失去信心。
養老保險一旦因立法滯后、無法可依,處罰力度不足而影響其健康發展,那么養老保險擴大其覆蓋面的障礙將更大,這使用全國各地職工與退休人員的養老基金無法均衡發放和使用,甚至大多數地區無法實現養老保險基金。
2.缺陷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
從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后看出,社會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是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后的人口老齡化準備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基金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投資積累功能,如果沒有有效的投資手段作后盾,基金的貶值就成為必然,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但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局限在庫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等幾個方面。其中財政專戶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占絕大部分。這樣的限定和基金儲存構成,難以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從銀行存款方面看,銀行利率的調整,通貨膨脹率的波動都直接威脅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據有關資料顯示,1985年至1993年的連續9年中,有4年(1985、1987、1988、1989)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均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年和1993年3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也低于通貨膨脹率,只有1990年、1992年的養老保險基金各期存款利率高于通貨膨脹率。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基金即使全部按最長期限(8年)定期存儲,也難以保值。從國庫券方面看,國庫券年利率受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也同樣存在貶值問題。1985年5年期國庫券到1989年到期時,有兩年利率大幅度低于通貨膨脹率,1986、1987年國庫券也存在同樣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缺乏投資增值機制,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3.缺陷三:養老保險費分擔機制不合理
政府強制規定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政府給予一定補助。這是一種責任分擔機制,但養老金計算方法背后看出,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費用分擔模式并不合理,其主要表現是用人單位繳納比例為71.4%,個人為28.6%,而政府幾乎沒有承擔費用分攤責任,而僅在養老保險不足以分配時,給予一定的彈性補助。個人分擔責任過輕,政府責任不到位,這使得大多數用人單位在養老保險的繳納上承受著過重的負擔。這種繳費負擔往往演變養老保險費收繳率持續走低,企業惡意拖欠費用的現狀,最終只會導致養老保險制度走向不健康的發展方向,最終受影響的是職工個人的利益。
4.缺陷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權與隸屬權錯位,制約養老保險跨地區發展
社會保險要求參保對象的廣泛性和保險基金跨行政區域相互調劑。從客觀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社會保險的權限是跨區域的,但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隸屬管理權在各級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驅動,使得保險基金跨地區調劑變得十分困難。若要實現省級統籌,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調劑基金收不上來,由于省級統籌是按全省養老金計算方法來測算收繳養老保險費比率的,全省執行一個統一的比例,地區間受職工年齡結構、工資水平等因素影響,客觀上存在凈調出調劑金地區和凈調進調劑金地區。由于全省調劑金不能到位,調劑金功能實現不了,造成應調進調劑金地區的調劑金不能及時得到調劑,做不到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工作陷于被動境地。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不少人在各省市間流動工作,養老保險如果不能實現跨地域繳納和領取,對于職工早前已繳費用和退休后的領取會產生較大的障礙,基金轉移、跨地區續繳、按時足額發放都是被保險人備受關注又存在較大困難的地方。
社會養老保險在擴大覆蓋面、增值保值、提高保障性及實現跨地區繳用方面因立法、制度、監管、權職的各種原因遭遇瓶頸,從而導致職工在年輕時無法實現全面的繳納,年老后無法按時足額地享受養老金的權利,很多發展較為落后的地區甚至無法得到這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