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制定了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主要目標。
(一)把改革的背景確定為財政不堪重負
我們國家人口基數大,所以與其相配套的事業單位的數量和工作人員的數量就會大,財政支出肯定就是一個很大的數額。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公務人員的養老金支出相比,我們國家養老金支出所占GDP 的百分比并不高。況且,在我國深入學習與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時期,即使壓縮財政開支,也是從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減少不必要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和浪費,加大監管與監督的力度,逐漸減少不合理的財政支出,而不是通過降低退休人員應得的待遇來實現。所以,對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并不是在財政不堪重負的背景下進行的,目標不是減輕財政的負擔,而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原則、責任分配更加合理、有利于養老保障事業可持續地、良性發展的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二)把制度統一理解為通過降低事業單位待遇達到待遇統一
目前,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由于執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待遇確實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事實,關鍵是怎么來合理地縮小這種差距。社會保障需要遵循的一個根本的原則就是剛性原則,保障的水平只能不斷提高,而不能降低,起碼不能大幅度的降低,而且社會保障發展的戰略目標是不但要保障人的生活,還要保障人的發展,不斷提高保障的水平與層次。所以,我們主要是通過不斷提高企業的養老待遇水平,把企、事業養老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而不是把事業單位的待遇拉下來同甘共苦。
當然,由于過去體制的慣性影響,這種差距的縮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跟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漸進地實現。養老方案中提出要建立企、事業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只是強調參照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從制度上達到基本一致,實現兩種制度的銜接,例如在繳費制度上,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待遇與繳費相關連;在替代率上可以逐步縮小與企業的差距;繳費比例上可以參照企業的設定,在補充養老保險上,企業設立企業年金,事業單位可以參照設立職業年金等等。特別是職業年金的彈性設立,既可以有效彌補替代率的偏低,又可以體現效率。因此,不管從各個角度出發,改革都不會而且不應大幅度降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即使有小幅度的下降也是暫時的,必定會隨著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
(三)把公務員排除在改革的對象之外加深了誤解
這次改革的對象明確界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括行政性事業單位,也就是意味著改革所觸及的對象基本上是以教師和醫生為主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卻被排除在外。在人們的認識中,政府的公務員與各類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人員構成的屬性和水平很相似,待遇水平相近,從事的都是公益性事業,兩者之間的人員流動非常頻繁,所以二者是“血緣相近的雙胞胎”,是很難分割開的。但在這次改革中單把一般事業單位拿出來開刀,作為改革決策的制定與執行者的公務員自己卻沒有出來試水。就像不同科室的兩個醫生,一個醫生不經對方同意就拿另外一個醫生,而不是在自己身上做醫學實驗,不得不讓人懷疑實驗結果的副作用。所以我們避開公平性不說,僅從利益觸及這一方面,又一次加重了人們對待遇降低的誤解。“如果不是降低待遇,不會損害改革對象的利益,為什么不敢拿自己開刀?”,這是放在人們嘴邊的話,所以對目標的誤解也在情理之中。
實際上,改革之所以把公益性事業單位的職工作為對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占據了所有事業單位人數的大部分,數量遠遠超過公務員,把他們作為改革對象基本上可以代表整個事業單位群體。如果改革的社會效果是優良的,改革是成功的,便可以自然的推向公務員,就像水利工程一樣,主道通了,小道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