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的生活也不斷的得到了改善,我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顯著的改變,現在大家就跟著小編一起來整合下近幾年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金“雙軌制”加大社保差距
產生于不同歷史條件下的各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模式變遷、管理體制、資金籌措、保障水平以及養老金待遇給付等方面差別較大,呈現出明顯的城鄉二元“雙軌制”和“碎片化試點”等特征,即: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城鎮企業職工、農民工群體、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則實行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表現為:(1)統籌方式不同,前者由財政統一撥款,后者由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2)支付渠道不同,前者由財政統一支付,后者由自籌賬戶支付;(3)計算方式不同,前者以退休時的最高工資為基數,而后者則以職業生涯中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4)支付標準不同,前者退休所得的替代率可達到90%以上,而后者只有40%甚至更低。因此,養老金“雙軌制”使得我國兩類社會保險收入的差距越來越大。比如城市職工養老保險,個人需要交納職工月均工資的8%(企業繳納20%),累計繳納15年才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后直接領取退休金。這制約著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的一體化建設,也成為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阻礙。
加大新農保、城居保制度的整合力度
按照2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要求,各省市區應盡快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新農保、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實施。針對新農保、城居保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切實保證養老金待遇給付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綜合考慮農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年齡、地域以及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其待遇計發年限靈活處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與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和其他惠民政策(如土地補償政策、拆遷補償政策、國家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新農合等)的良好統籌與銜接。
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借鑒世界銀行“三支柱”、“五支柱”養老保險理論以及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的“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具體為:第一層,建立由國家財政作為保障的、旨在保障所有國民最基本生活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層,建立由供職單位提供資金作為保障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制度;第三層,建立非強制性的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第四層,建立家庭成員間互濟以及個人儲蓄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應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
實踐證明,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實行的“社會統籌+個人繳費”模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比較符合國情。因此,將目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的現收現付、確定給付制的養老金制度,改革為部分積累、確定提撥制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實現步驟為:(1)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的承諾方式從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個人在職期間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納退休金,建立與政府補貼共同組成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2)建立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3)逐步降低退休所得的替代率(目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金替代率太高),以體現養老退休金的“養老”作用。(4)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間人逐漸過渡”的原則,用15—20年時間逐漸完成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金的改革。(5)養老保險金待遇要考慮與退休人員的職務、職稱、職位以及地區等因素掛勾,并實行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的正常調整機制。
將有固定工作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整合進城鄉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基于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實施多年,比較成熟,在完善有固定勞動關系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可以參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也要考慮到農民工工資收入較低、工作地點轉移頻繁等特點,在整合過程中,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繳費比例問題。可以適當降低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繳費比例,其差額部分由國家財政參照對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補助標準進行補助(主要考慮到農民工的農民身份性質)。(2)統籌層次與轉移接續問題。由于農民工工作地點轉移比較頻繁,因此,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要高,以便能夠在各省市區自由轉移接續。(3)待遇計發問題。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15年為期,針對農民工的特殊情況,可以稍作變通,即: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與15年的繳費年限的比例享受社會統籌部分。(4)考慮到農民工職位、職稱以及受教育程度都比較低,其養老保險金替代率可以(相對于城鎮職工)適當降低。
不管怎樣,近年來,我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成績顯著。目前,包括城鎮企業職工、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城鄉居民在內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建立,并初步形成了適應要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體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