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起來后,流動就業人口基數越來越大,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辦理流程逐漸受到重視,也成為大多數人的普遍問題。面對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納穩定性的需求,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真正、全面實現參保,同時為了促進城鄉統籌,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國務院頒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暫時辦法》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
一是參保人員離開原就業地時,應到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二是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新就業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并出示原就業參保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三是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確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即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聯系溝通,按規定辦理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傳遞和基金轉移手續。
四是相關手續辦好后,由新就業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整個關系轉移接續的手續就完成了。
對于參保人員本人來講,只要提出申請和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其他手續都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參保人員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決定離開一個城市時,務必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并妥善保存參保繳費憑證;到另一個城市就業時,及時提出轉移接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