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可證明身份的材料);
2、符合資質的照相回執(照相館拍攝居住證證件相時會打印);
3、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即居住登記時的回執);
4、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一項即可)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一項即可)
①房屋租賃合同
②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③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以連續就讀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一項即可)
① 學生證
②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5、前往辦理地點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