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證件申領和發放:根據《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規定:
第七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登記站應按有關規定采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免費為其制發暫住登記憑證。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轄市、縣(市)(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第八條,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暫住登記憑證向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一)有合法穩定就業。在當地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屬于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第九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應向登記站提交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和暫住登記憑證,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就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登記站要認真審驗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
證件管理:根據《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區或縣(市)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登記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內跨縣(市)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應到現居住地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后,再辦理簽注手續。
第十八條,逾期不超過半年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申請補辦簽注手續的,需重新申報暫住登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四)持證人已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的。
(五)持證人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
(六)其他應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條,公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登記站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換領新居住證的,應交回原證件。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