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四)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擴展資料:
《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在全區范圍內有效。居住證持有人變動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現居住處所證明向新居住地受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居住證持有人到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后,有效期延長一年;逾期未簽注的,證件使用功能中止。
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簽注的,其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簽注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服務:
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接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辦理我市《敬老優待證》并享有同等的優待政策,參加居民委員會選舉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