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請,可以發給居住證:
1、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2、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居住證申請表》,交驗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學生學籍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4、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出具《寧夏回族自治區居住證領取憑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