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進一步加大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力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引進范圍、對象和引進方式
第一條 第一類人才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學科(技術)帶頭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以上的前三位完成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特聘教授;國家級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工程(計劃)人選。
第二條 第二類人才是省(部)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學科(技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上年度世界 500 強企業或中國 100 強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條 第三類人才是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定向選調生;上年度世界500強企業或中國100強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
第四條 第四類人才是具有其專業所在行業內最高等級的國家注冊類執業資格(資質)并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定向選調生。
第五條 第五類人才是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學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定向選調生。
第六條 第六類人才是其他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屬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行業、領域的緊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條 人才引進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由市人才辦牽頭組織,統一招錄引進人才后,再按人崗相適原則分配到相關單位;二是由用人單自主開展招錄引進工作,并報市人才辦受理;三是經梧州市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引進,并報市人才辦受理。引進對象是否符合享受本辦法相關待遇資格,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后,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認定。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八條 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定向選調生,按自治區相關規定簽訂工作協議,享受以下政治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確定為正科級。畢業前已有 2 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確定為副處級。(二)碩士研究生、本科畢業生按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轉正定級,表現特別優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條 參加公務員(選調生)招考獲錄用,或已具有公務員身份調入我市工作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參照上述定向選調生的相關政治待遇執行。
第十條 引進到我市工作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聘用到事業單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
第十一條 聘用到管理崗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按以下原則確定崗位級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級或相當于管理七級的崗位。引進前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六級或相當于管理六級的崗位。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八級或相當于管理八級的崗位,引進前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級或相當于管理七級的崗位。 (三)本科畢業生按相關規定確定崗位級別。
第十二條 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待遇: (一)進入事業單位的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轉正定職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崗位設置比例限制。(二)調入到我市事業單位工作,原已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按不低于原職稱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崗位設置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 調入到我市國有企業工作,原已有工作經歷及職務(職稱)與級別的,其任職、定級不低于原來的職務(職稱)
與級別。
第十四條 從非國有企業引進到我市國有企業工作的,原有職務與級別,可以按照企業的規模大小來比照(就高不就低)。特大型、大型企業比照為廳級單位,中型企業比照為處級單位,小型企業比照為科級單位。企業規模大小的劃分,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確定。第十五條 通過與我市緊缺人才儲備中心簽訂協議錄用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直接成為我市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可以繼續報考我市公務員或選調生。
第十六條 以上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任職、定級屬破格提拔的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七條 引進人才的生活待遇包括安家費、生活補貼、住房保障。鼓勵人才通過自身努力提升個人專業技能,在人才引進的五年內,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或專業技術職稱變動的、獲得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提升的,按新資格證書載明的日期享受本規定相應的生活待遇標準。第一類、第六類人才生活待遇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一人一策,由我市與人才協商確定生活待遇。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安家費:安家費由住房補貼、購房補貼兩部分組成,住房補貼于報到后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于購買本市住房時一次性支付,引進人才需簽訂在我市工作 5 年以上的協議,工作未滿 5 年終止協議的,須按剩余年限退還安家費。安家費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二類人才,每人 30 萬元安家費(住房補貼 5 萬元,購房補貼 25 萬元)。
(二)第三類人才,每人 15 萬元安家費(住房補貼 3 萬元,購房補貼 12 萬元)。
(三)第四類人才,每人 10 萬元安家費(住房補貼 2 萬元,購房補貼 8 萬元)。
(四)第五類人才,每人 6 萬元安家費(住房補貼 2 萬元,購房補貼 4 萬元)。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生活補貼:在梧工作 5年內,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外,對引進人才給予生活補貼。第二類人才每人每月 1500 元,第三類人才每人每月 1000 元,第四類人才每人每月 500 元,第五類人才每人每月 300 元。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住房保障: (一)提供市本級人才公寓過渡性住房,年限為 5 年。住房面積參照標準為:第二類人才不低于 60 平方米,第三類人才60平方米左右,第四類人才 45 平方米左右,第五類人才 30 平方米左右。 (二)市人才公寓過渡性住房的租金、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由本人支付。 (三)年滿 5 年或 5 年內在本市購買住房,須及時退還過渡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