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充分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努力為各類人才提供安居服務,根據河北省《關于制定市、縣人才家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指導意見》、《秦皇島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試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務。以人才公寓作為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主要載體,分為產權型和租賃型兩種類型,以租賃型為主。
第三條 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分配,堅持“普惠性、開放性和持續性”原則,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適用于我市各區、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內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各類在市區無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單位安排的暫住房等)人才周轉使用,或部分優秀人才改善居住條件使用。已購買過住房后出售的不屬于無住房范疇。
第二章 租售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人才公寓租售對象按照人才層次分為A、B、C、D四個類別,并享受相應的住房標準,具體劃分如下:
(一)諾貝爾獎、菲爾茲獎、圖靈獎等世界知名獎項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發達國家院士;其他相當于該層次頂尖人才。安居面積標準180平方米左右。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中國科學院*人選;國家*、國家特支計劃人選;科技部重大計劃項目主要負責人;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級教學名師;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的前3位完成人;入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國內外知名經濟學家、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國際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其他相當于該層次國家級領軍人才。安居面積標準160平方米左右。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巨人計劃”團隊領軍人才;省“*”專家;省管優秀專家;一級演職人員;培養出在奧運會或世錦賽上奪得金牌的運動員的國家級教練員;獲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前2位完成人;獲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當于該層次高層次人才。安居面積標準140平方米左右。
(四)市管優秀專家;教育、文化、衛生領域高層次人才;公共事業急需高層次人才;正高職稱人員;其他相當于該層次人才。安居面積標準120平方米左右。
(五)副高職稱人員;博士;高級技師;其他相當于該層次人才。安居面積標準100平方米左右。
(六)碩士。安居面積標準90平方米左右。
(七)全日制大學本科生及其他各類實用型高技能人才,安居面積標準60平方米左右。
其中第(一)為A類人才,第(二)、(三)為B類人才,第(四)、(五)為C類人才,第(六)、(七)為D類人才。
第五條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確定。
根據人才所屬層次,不同類別人才租賃人才公寓執行以下標準:
(一)A類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間可免費使用人才公寓,租金由政府負擔。
(二)B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50%。
(三)C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個人負擔30%,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35%。
(四)D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個人負擔40%,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30%。
上述四類專家人才原則上應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經本人申請,研究同意后,也可在工作單位周邊就近租住,租金補貼標準比照公租房租金進行補貼。涉及區級用人單位的,政府負擔部分由市政府給予區政府35%補助資金。
第三章 租售程序及管理
第六條 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人才需求、資格審核基礎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人才申請租賃型(或產權型)人公寓,按照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房;相同人才類別的申請人選房順序通過搖號確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人才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審查。審報時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秦皇島市人才公寓租賃申請表》或《秦皇島市人才公寓購買申請表》一式三份;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秦住房情況證明;
3、申請人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戶籍證明、身份證、在秦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出具的同意租賃(或購買)的證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審意見。
(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三)審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同意的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或《人才公寓購買通知書》。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入住或購買人選確定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并在政府政務網站上公布,公示期為七天。
(五)簽約入住。申請人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簽約手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在秦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后,與其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用人單位依照租賃合同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七條 申購人才公寓,A類人才可根據本人意愿、人才所在單位需要,按照省市相關政策,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協商解決。其他各類人才,需在秦皇島連續工作3年以上,按照第六條(一)、(二)、(三)、(四)程序審批通過后,申請人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購買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購房手續。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購買人以保障房政策價格出資購買,市場價格中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50%,涉及區級用人單位的,政府負擔部分由市政府給予區政府35%補助資金。
產權型人才公寓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在發放《不動產權證》之前,進行“人才公寓”備案,包括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價格、上市交易等內容。產權型人才公寓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上10年以內上市交易,需先按照購房時的市場價格補齊差價。
第八條 住房限購期間,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第九條 本市人才安居工程與其他購房優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等)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條 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業管理按《秦皇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才公寓建設工作完成后,應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賃或產權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相關費用由租賃或產權人按照相關規定獨立承擔、自行繳納,相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報退出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到期且未申請續租的;
(二)租賃期間擁有其它住房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十二條 租賃人退出租賃房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租賃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退房協議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租賃人簽訂《退房協議書》,并開具《退房通知書》送達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退房通知書》后,通知租賃人在協議規定時間內辦理房屋退出手續并結算各項費用,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 在租賃期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加強日常管理,租賃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住房: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租賃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租賃住房轉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所在單位已解決住房或個人已購買自住商品房,未主動申報退出租賃住房的;
(五)調離我市(包括辭職、辭退、自動離職)或在市區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的;
(六)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租賃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5萬元罰款,在下一年度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提出的人才公寓租賃、購買申請:
(一)隱瞞事實,幫助其員工騙取人才公寓租住資格的;
(二)幫助本單位不符合條件者或者非本單位員工申請、購買人才公寓的;
(三)租賃人在租賃人才公寓政策期間,工作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的。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租賃人要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采取新增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并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新增用地建設人才公寓配套住房項目,主要由政府所屬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開發,建設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融資、建設及管理專業化、市場化。
第十七條 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重點保障。人才公寓項目應按照產城一體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布局,完善各項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項目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