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委托中介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應在商品房銷售大廳顯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時在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指定的網站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在售商品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商品房項目規劃總平面圖、樓幢建筑平面圖、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間距、建筑層數、戶型詳圖,已批準預售的樓幢(預售樓幢號與規劃不一致的,應作特別說明)、房屋對應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規劃用途,房產測繪成果報告、公共配套說明、地下停車位平面圖、人防區域平面圖,停車位配比,地下車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護區范圍內的停車位(車庫)應注明“人防車位(車庫)”。
同時,還應公示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項目,應公示抵押權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額、抵押年限、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證明材料;《江西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銷售公示表》(一房一價表),內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樓層、朝向、房號、戶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銷售價格、價格有效時間等情況;精(全)裝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裝修價格、住宅裝修交付標準清單、裝修價格評估報告等內容。
采取“可無理由退房”的應明確退款時限
根據要求,銷售現場應公示銷售人員信息,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相片及上崗證明、工號等。未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列入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委托范圍、時限。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監管帳戶,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舉報電話;法律、法規、規章和主管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還應設立警示欄
◎警示信息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
◎符合條件收取定(訂)金的,必須簽訂書面定(訂)金協議,并提示購房者繳納定(訂)金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
◎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
◎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
不得公示樓盤附近未建成學校、幼兒園等信息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應向購房人告知銷售項目情況。如,在樓盤項目用地地塊內部配置有垃圾中轉站、廢品站、公共廁所、危險品倉庫等設施的;商品房項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戶內存在上下水、暖氣、強弱電、燃氣等管線檢修、檢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內空間部位有柱子或障礙物的;沙盤、戶型模型、樣板房與實際銷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關詳細信息;商品房價格是否包括水、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的費用。
根據要求,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所有公示資料均需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公示的銷售信息應與商品房網簽備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項目名稱應與已批準的預售許可證一致。公示信息以及宣傳單、推介書等宣傳資料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合法。
與此同時,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等情況以及房地產市場管理、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嚴禁不符合項目實際或違反政策的誤導和虛假宣傳。
有關部門將不定期對樓盤銷售現場暗訪
《通知》要求,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加強商品房現場銷售行為的監管和指導,規范公示標準與方式,提高公示水平,保證公示效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不定期組織對樓盤銷售現場進行檢查或暗訪,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的全部在售樓盤進行現場巡查,確保銷售現場公示和告知符合規定。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采取有關措施,如書面警示;約談企業負責人;公開通報批評;暫緩銷售網簽;計入信用檔案,列入行業失信企業名單;列入資質許可機關抽查或審查企業。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加強與市場監管、物價等部門的聯動,及時對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