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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做到管理有程序,施工操作講規范,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根據《湖北省施工企業施工現場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和《孝感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現場,是指凡在我市進行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的房屋、廠房建設、裝飾裝璜、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工程等,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技改建設項目的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現場。

第三條 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孝感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孝感市城區及國家、省、市在孝感市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由孝感市建筑市場管理站管理。

各縣市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負責本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北省施工企業現場管理工作考核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考評,凡申報市級以上的先進企業、優良工程,其施工現場考評必須達到合格等級以上標準。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項目報建管理。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建設工程范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手續,報建程序按鄂建[1994]272號《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和《孝感市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辦法。

第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按計劃批準的項目,會同施工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提供下列資料:

(一)根據規定已辦理的報建手續;

(二)已經審定設計施工圖紙;

(三)征地、拆遷、規劃紅線手續;

(四)經有關部門審定的工程資金落實證明;資金、物資和施工條件已具備;

(五)通過招投標或議標確定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及項目經理證書;

(六)工程造價(中標價)審定證明;

(七)施工合同的正式文本;

(八)質量監督、材料檢測合同;

(九)工程質量調節金(即孝政發[1995]015號規劃創優工程保證基金)交納證明;

(十)消防等。

新建、大中型擴、改建開工前應做好施工圍墻(或圍擋),對進出道路實行硬化,并設置沖洗設備,合理安排場內污水排場內污水排放溝和沉淀池。大型建筑工程項目,深基坑開挖項目和鉆孔灌柱樁工程還應編制文明施工組織方案。以上工作完成后,報請建管部門審查驗收,經認可發給《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開工合格證》。

未經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指定的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指定的項目經理(必須是本企業的項目經理,同時應有法人委托書),開工前,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按第四條規劃報發證部門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實施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負責質量、安全及各類技術資料匯總編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部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將工程的性質、規范、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按第四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審批。500萬元上(含5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審批。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案、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署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現場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作業作業規程。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其他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事先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進行地下工程或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經處理后才能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施工單位應報請建管部門驗收施工現場。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筑物達到竣工驗收標準;

(二)施工棄物、建筑垃圾已徹底清除;

(三)施工機械設備、臨時設施已清離現場;

(四)建筑配套的生活垃圾、污水、化糞處理系統與城市排水、排污已配套;

(五)因施工造成水、電、通訊、道路而受影響部分得到徹底恢復;

(六)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資料等歸檔整理齊全;

(七)其他應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在施工現場徹底清理后,及時向《施工許可證》簽發單位及有關的主管部門提出施工現場驗收報告,通過現場檢查驗收確認合格的,發給《建筑工地文明竣工驗收合格證》,然后向質監部門申請竣工工程質量等級核定。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貫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場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現場辦公室,主要要求為:

(一)各項生產、安全、管理制度;

(二)上崗人員責任制度;

(三)現場平面布置圖;

(四)工程進度網絡圖;

(五)晴雨記錄圖;

(六)凡施工現場所需的規章、制度圖表等,都要張貼、并妥善管理。

各種文件、批文要集中保管;上崗人員要持證上崗,證件要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推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不得占用現場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分包單位需進行改變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現場標志牌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懸掛安全標志牌。在施工過程中,投入使用機械、設備、通道、電源等,要按安全管理的規范要求,懸掛安全標志,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和操作規程。嚴禁任意拉線電線,同時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的電壓。

第二十四條 施工機械應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時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驗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大型機械設備(如塔吊等)進場須經建設部門和勞動部門檢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安裝和拆行卸時必須按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電器部分要搞好接地接零,同時要作好防雨、防潮、防撞擊等安全防護的工作,保證機械和人身安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安全使用、維修、保養責任制,并按照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上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的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直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管理法規。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過程中,應按工程進度認真做好安全技術資料的記錄整理工作,保證安全技術資料齊全,有序、真實。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檢驗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設立維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圍檔作業,臨街面和人流多的施工棟號,腳手架應設圍護設施、實行封閉施工,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需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九條 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防火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生活區或施工區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區域,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 環境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音、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不得在城市排水設施附近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并從事施工作業。

(三)除設有符合規定裝置外,不得在人口密集的施工現場熔融瀝青和焚澆油漆油氈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采取封閉方法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和處理高空墜落或廢棄物。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六)禁止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七)對產生噪音、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有控制、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要在當地環保監督部門的指導下作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處以1000至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安全設施不按工程進茺同步設置,設置不規范的;

(四)質量、安全技術資料不齊全、不規范、不真實,同工程進度不同步的;

(五)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勞保用品沒有按工種要求發放或使用不經常的;

(六)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七)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八)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經過處理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孝感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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