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
同時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除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以外,行蹤軌跡等也被納入。
該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是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房產中介之間交換公民個人信息也已經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對于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弑唤壖艿葒乐睾蠊;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