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的撫養權能要回來嗎?
孩子撫養權無論是歸男方還是歸女方,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因此無論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還是由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都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個原則出發。
所以“孩子的撫養權能要回來嗎”關鍵在于目前孩子生活的環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孩子跟對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方能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長環境,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那么就沒有必要變更撫養權,此時想要回撫養權就很困難;如果孩子跟對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甚至有虐待孩子的行為,那就很有必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此時能把孩子要回來的幾率就很大。
二、怎樣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要回孩子撫養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要回,二是訴訟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如下幾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對方在離婚以后因故無力撫養孩子或者出現過虐待子女、不盡義務的行為的話,可以跟對方協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若對方堅決不同意的話,可以考慮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充分準備好相關證據會對訴訟有很大的幫助。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變更撫養權的決定因素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中,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予支持的情形之一為“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該款從字面上看,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另一方面是該方的撫養能力。
但是在實踐當中,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不是變更撫養關系的決定性因素。也就是說即使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備撫養能力,同時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表示愿意隨其生活,法院也不會無條件地支持撫養關系的變更,仍然需要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有變更撫養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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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一)在什么情況下,孩子撫養權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明確意見要隨母親生活的。
(二)在什么情況下,孩子撫養權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隨父親生活的。
總而言之,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