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都十分關注社保費稅前扣除的標準,為了讓大家更加了解,下面搜集了相關內容,去看看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提問:
我公司由于資金問題,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后來補繳的時候社保局收了我們一部分滯納金,請問這部分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
專家回復:
可以稅前扣除,稅法只是對于行政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