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從2012年開始每年的6~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像建筑工人、環衛工人、快遞員等都能獲取高溫津貼。
清涼飲料能否代替高溫補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每年6~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普通涼白開并不算做是清涼飲料
違規最高罰1萬元 本月底開展檢查
據佛山市人社局透露,由于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是從每年的6月份開始,一般企業都是本月發上月工資,故暫未統計到今年關于未發高溫補貼的投訴。
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佛山的高溫津貼專項檢查將于7月下旬開始,檢查范圍涵蓋所有應當發放高溫津貼的領域,重點放在建筑工地和生產制造、餐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據悉,若有用人單位拒發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投訴,逾期不發將處2000元~10000元的罰款。
高溫補貼是否適用勞動仲裁的一年時效?
適用,高溫補貼屬于國家規定的非勞動報酬性收入的勞動保護費用。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在領取當月工資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溫補貼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勞動者領取當月工資時逐月起算。
廣東地區高溫補貼的主要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
為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保證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溫津貼標準,
第一條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標準的,可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圍內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高溫津貼標準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