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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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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漸漸來臨,這將意味一年中最熱季節到來,全國高溫模式開啟,各地氣溫也將步步攀升,“高溫補貼”也成了熱門話題。下面搜集了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以供參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對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在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

二、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的有關問題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要求執行。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三、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并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五、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受理群眾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2〕71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結合物價上漲和勞動者工資增長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原“夏季防暑降溫費”改為“高溫津貼”,同時對高溫津貼標準、發放時間進行適當調整,并按規定改變高溫津貼的列支渠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從2012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

二、適當擴大發放時間范圍。從2012年起,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三、按規定改變列支渠道。從2012年起,將高溫津貼納入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企業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四、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為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費用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為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五、用人單位應高度重視本單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要嚴格按照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文件要求,認真遵守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2012年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高溫津貼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高溫津貼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通知下發之前未向勞動者發放或未按本通知規定標準發放今年6月份以來的高溫津貼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發或補差,超過一個月仍未補發或補差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七、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要重點檢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交通、園林、水利、環衛等領域和苦臟累險等一線生產崗位,督促用人單位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八、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下發的《關于調整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勞〔2006〕10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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