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社保稅前扣除標準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對于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曾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下發前,各地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規定提取未繳部分可在稅前扣除,有的則不準扣除。綜合上述文件,我們看出此次政策調整很顯然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說,納稅人當期提取未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雖然財務上計入了當期費用,但在繳納所得稅時不得在提取當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實際繳納時扣除。同時,新文件還明確了納稅人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可作納稅調減處理。當然,對于提取未繳納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第十八項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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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7年1月發放,能否計入2015年度工資薪金支出予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的規定,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7年1月發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5.企業給員工統一訂購工作服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6.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7.企業為職工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上述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