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參戰人員,我們國家也是有相關的優撫政策的,以下是關于參戰人員優撫政策的內容,僅供參考!
解決當前參戰人員優撫安置的十點建議
根據*、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24號(2017年10月23日),結合2007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和2007年中聯“6.21”會議,集中研究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當前需要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并制定印發了六個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國家部委出臺一些涉及參戰人員和優撫對象的政策法規,不忘黨中央出臺政策的初心是“本著需要解決而又能夠解決的原則”,同時體現民政部要求“普惠”加“優待”的原則和注重利用各項政策的疊加,用足政策,解決當前參戰人員的優撫安置問題,為此提出建議。
一、參戰人員的現狀情況
由于體制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使部分參戰人員下崗失業,或戰后回鄉無業,長期無生活來源,無養老保險、無住房和各種生活保障,靠微薄的補助無法生活,吃廉價食品,穿破舊衣服,有的因貧困妻離子散或未婚,有的身有戰傷、彈片或耳聾等被歧視而失業;有的或多或少帶有戰爭綜合癥,如脾氣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緒波動大,經常半夜惡夢驚醒而失眠,記憶衰退,精神壓抑;有的戰時受傷不報,輕傷不下火線拼殺疆場,如今老傷時常復發或引發各種疾病,醫療保險卻是最低標準,并承受著肉體和精神上的長期折磨和煎熬,導致體質虛弱力不從心,還要四處漂泊求生存,苦苦掙扎在生存線上幾十年,一無所有;更令人辛酸和凄涼的是,有的淪落到沿街乞討,貧窮絕望倒在地攤上,賣掉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閃耀著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的軍功章,這等于是在賤賣和貶低至高無上的五千多年中華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氣節,實在揪人心碎,催人淚下。
參戰人員淪落到極為悲慘的境地,傷的是參戰人員的身心,冷的是當兵的熱情,失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害的是國家的利益,直接動搖了為國家作貢獻乃至付出生命是否值得,讓各種反華反共勢力高興到極點,讓英雄深感羞辱和痛心,戰時流血,戰后流淚,怎么去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呢?當代青年還會有多少真心愿意去當兵呢?
參戰人員以生命為代價為創造國家的和平與安全作出了特殊貢獻,是今天國家富強、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和根本,他們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戰爭給他們帶來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創傷,以及戰爭綜合癥,并影響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如今他們年齡大了,飽經滄桑,提前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和精神負擔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現在他們急切的需要解決優撫安置問題,應該得到優待和撫慰。
二、針對參戰人員現狀和中央有關政策法規提出“十點建議”要點:
1、社保:參戰人員社會保險斷保的,由政府通過社會保險補貼、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和生活困難救助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按自由職業者從斷保補繳到再次就業,或視同繳費。
繳費標準和資金渠道可根據勞社部函[2007]168號《關于印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宣傳提綱的通知》和通知中提到的幾個文件,建議充分利用各地大齡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的補貼年份和大齡失業人員就業崗位的補貼年份從現在往后疊加,測算這部分金額,把這部分資金從斷保開始補繳到再次就業,費用不夠,再通過社會保險補貼、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和生活困難救助等多種籌集資金,現在部分地方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民政部門還能幫助繳幾年的社會保險費,參戰人員是為國家作出特殊貢獻的有功人員,更要體現“普惠”加“優待”和政策的疊加,這也符合中發【2016】24號文件要求的。
2、就業:參戰人員下崗失業身體狀況能堅持工作,原單位還存在的,由其召回上崗,原單位不存在的,由政府二次安排合適工作(公益性崗位),計劃經濟時期填過干部履歷表,現下崗失業的,參照“軍轉干”享受兩個平均保障,并應該立法保障所有參戰人員不得下崗。綜合勞社部函[2007]168號等各項政策精神,把參戰人員就業問題優先優待解決得更好,也符合中發【2016】24號文件精神。
3、收入:參戰人員在職月工資最低要達到或略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待崗和內退等以此標準折算,參戰人員是干部的,其退休養老金參照“
離休干部退休待遇”,不是干部的參照“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這是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以及國辦發(199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優撫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何況部分地方早就出臺這樣的政策。也符合中發【2016】24號文件中要求:“充分體現撫恤優待高于一般社會保障的特殊性質,按照貢獻與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與撫恤優待疊加共享的原則,提高服務保障水平,提升優撫安置對象社會地位和榮譽感自豪感”。
4、退休:參戰人員滿30年工齡或50周歲準予自愿選擇提前退休。
這是參照解決國企下崗失業人員提前退休年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年齡和軍隊退休人員年齡的有關規定,參戰人員是比其他任何特殊工作更特殊的軍事勞動,戰爭給他們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留下了極大的傷害,以及戰爭綜合癥,并影響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現在都在五十歲以上,老弱病多,就業困難,應該人性化準予自愿提前退休,何況部分地區早有這樣的政策,或變向這樣做法。
5、補助金:參戰人員生活補助金要通過各種資金渠道保障,使其綜合收入達到或略高于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議將補助金改為優待金,提升榮譽感。目前的生活補助金連支付每月水電氣等各種雜費還不夠,各種生活支出很大,生活成本在不斷提高,根本不能維持本人和贍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與重點優撫對象不相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和國辦發(199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要求甚遠,亟須上調,同時改為優待金符合中發【2016】24號文件要求。
6、醫療:對參戰人員實行免費醫療,醫療費除醫療保險承擔一部分后,剩余個人自付部分由政府財政承擔,各種醫療費應在其醫療終結時“一站式”同步結算,一、二、三級醫院就醫無限定,不設任何門檻。
這是為以生命為代價為國家作貢獻掃除后顧之憂,參戰人員或多或少都有各種戰傷或引發各種疾病,承受著幾十年的折磨和煎熬,對身心健康的傷害是長遠的,理應得到優待和免費醫療,何況部分地區已全部報銷,可用足《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民政部民發〔2008〕15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政策,以財政預算為主,運用醫療補助和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同時,民政部要強化督促檢查各地執行文件中要求“各種醫療費應在其醫療終結時一站式同步結算”。更多內容請關注老兵真敢說。
7、住房:放寬參戰人員住房困難標準,面積標準應分別達到或略高于當地城鎮和當地農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對無住房和住房困難的,按不同情況把配建的保障房作為實物分配,可適當上浮建筑面積,或貨幣化補貼,并給予一定的裝修費和安家費補貼,保障參戰人員有房住,對住房添加設施和改造、征地、動拆遷等制定詳細的優待政策。
部分參戰人員二十多年沒有收入或極低的收入,也沒有住房公積金,沒有購房條件,生活極為貧困,年齡大,靠自己是沒有經濟能力改善住房條件,只有通過政府的政策調控,社會再分配來解決。可充分利用住房保障體系的現有各項政策和《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4月4日發布),以及國辦發(199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體現“普惠”加“優待”的政策疊加,解決參戰人員住房困難問題,并制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實施細則》,讓優撫對象實實在在享受到高于一般社會保障的特殊性質,有更多的獲得感。
8、創業:對參戰人員有意愿創業給予扶持,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涉及特殊行業前置審批,職能部門應放寬準入,優先批準,免征國家和地方部分稅收,強化納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提供無息貸款和融資擔保等資助政策,免費提供基本經營場地等優待扶持政策。
如今,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參戰人員積極參與,但年齡偏大,文化偏低,思路沒有年輕人活,精力退化,市場適應性差,是創業隊伍中的弱勢群體,又是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生活極為困難,急需政策扶持。要用足勞社部函[2007]168號《關于印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宣傳提綱的通知》及通知中提到的有關文件,結合“普惠”加“優待”制定優待的扶持政策。
9、優撫證:民政部門要統一頒發參戰人員優撫證,免費享用部分公共服務,如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和過江輪渡等交通工具,長途享受半價,免費享用文化、旅游、公園、體育(含游泳)、高速公路和機動車停車場等場所,享受公用事業收費減半,如水、電、氣、煤、電話、有線電視及互聯網費等,子女優先入托入學,教育資助到大學本科畢業、高考加分和就業優先等。
這條部分省早已頒發參戰人員優撫證,并享受以上部分減免費用,如今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完全有能力承受減免,把有特殊貢獻群體列入免費享用部分基本公共服務是一種普遍的做法,如: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和警察、離休干部等等,這也符合中發【2016】24號文件中所說的,要確保將優撫對象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服務保障水平,提升優撫安置對象社會地位和榮譽感自豪感等等,希望盡快統一頒發參戰人員優撫證。
10、慰問:對參戰人員建立走訪慰問制度,及時解決困難,遇重要節假日“五一”、“八一”、“十一”、“春節”要發放慰問金和慰問品,慰問金額最低為當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資的20%以上,“元旦、端午、中秋、敬老”等節日,慰問金額最低為當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資的10%以上。
目前,走訪基本沒有,有慰問,但標準過低,各地也不一致,“春節”和“八一”節慰問金各地從200元到幾千元以上不等,有的另加幾百元慰問品,有的地區甚至還沒有慰問金,或只有一兩百元慰問品,有的地區同樣是重點優撫對象,參戰人員沒有慰問,其他人有慰問,有的地區有慰問的光榮紙或牌,有的沒有,各地慰問和標準隨意性較大,民政部要盡快制定最低標準,并允許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上調。
總之,以上“十點建議”是與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合理性與合法性相兼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解決突出矛盾與社會和諧穩定相促進,只要綜合運用政策的疊加,用足政策,再適當調高一點政策力度,解決當前參戰人員優撫安置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民政部關于認定參戰部隊及參戰人員的界定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的完善落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圍繞民政部門牽頭負責的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向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以及實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3個政策,民政部門的職責有四項:
1、落實對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提高撫恤補助標準工作。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具體實施辦法,落實有關醫療保障政策。
(二)統籌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難的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干部住房政策、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等兩項政策,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相關部門。
二、參戰退役人員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核查認定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由參戰、參試人員本入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 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推薦關注:微信查找"部隊的往事道不完"。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和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御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1954年11月1日以來,我軍的主要作戰有:
(1)解放-江山島作戰(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區平叛作戰(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涼(山)茂(縣)西(昌)地區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肅、青海、新疆部分地區藏區)
(3)炮擊金門作戰(第一階段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階段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邊境勘界警衛作戰(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邊境自衛反擊(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戰(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東海戰(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戰(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戰(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寶島自衛反擊作戰(1969年3月)
(11)西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74年1月)
(12)中越邊境自衛還擊作戰(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陰山”地區對越防御作戰(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88年3月)
(二)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
8023部隊是原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64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現為總裝備部21基地,駐地在新疆馬蘭。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民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二)申報登記和初審程序
相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凡個人向原所在部隊索取的證明材料無效),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村(居)委會進行初審后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向申請人所在部門、單位調閱本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和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有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檔案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會審認定和建立檔案
縣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集體審核,逐一審定。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后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調查后有疑義的,應請示省級民政部門。對上述所有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庫,并認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推薦關注:微信查找"部隊的往事道不完"。申報登記和核查審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報登記和核查審定過程中需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況自行制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制發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后,省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填入《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升級改造完成后,統一錄入系統,并與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一樣,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機制。
三、數據統計和資金撥付:
審批工作結束后,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核實相關數據,逐級匯總,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復審,省級民政部門應于2007年9月15日前將本地區參戰退役人員、原6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的統計結果分別填入《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附件2)和《部分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附件3),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后報民政部。民政部根據審定的實際人數編制資金預算,及時向財政部報送有關情況,商請財政部下達有關補助經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認真審核基礎上,及時安排應由地方負擔的撫恤補助資金,統籌撥付使用上級補助資金,按時足額把撫恤補助費發到個人手中,同時逐級建立數據統計審核的長效機制,定期匯總上報。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民政部門一定要從和諧社會、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和行動切實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推薦關注:微信查找"部隊的往事道不完"。要將這項工作作為當前重要的政治任務,提上即力日程,認真組織、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檢查監督。
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黨和政府對這部分人員的關心愛護宣傳到位,把政策內容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同時,要堅持解決實際問題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教育引導他們繼續保持革命軍人的優良品質,努力提高條件下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大局意識,以實際行動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要加強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