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佛山市民對2017年佛山限購政策甚為關注。據悉,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佛府辦〔2016〕52號)中有關新建商品住房限購的政策內容進行調整。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佛府辦〔2016〕52號)中有關新建商品住房限購的政策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在禪城區全區,南海區桂城街道、大瀝鎮、里水鎮,順德區大良街道、陳村鎮、北?鎮、樂從鎮執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在限購區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需提供購房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四、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繼續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政策。
六、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進行銷售、哄抬房價、“首付貸”、變相囤積房源、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經營行為;嚴肅查處各類提供虛假購房資料的住房騙購行為;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企業的各類違規銷售行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繼續按照佛府辦〔2016〕52號文的有關要求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調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有關措施的通知
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190號)的要求,對《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有關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號)對應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限購對象及購買條件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在限購區域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需提供購房之日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繼續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政策。
二、執行時點
(一)2017年3月25日零時起執行。
(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資料填寫及提供
購房人購買限購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申明陳述書》;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購房人申明陳述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戶籍居民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購房人申明陳述書》。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提交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提交購房人(夫妻雙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復印件或提供已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文件,以及《購房人申明陳述書》。
(三)執行時間點之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同時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時前已簽訂的認購書及交付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
上述證明材料提供原件備查,復印件作為購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規定外,其它內容繼續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有關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號)有關規定執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